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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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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鑑定測驗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2. 2.再鑑定測驗不及格人員,經營者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即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得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 一、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接獲第一次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申請第二次補考。
  3. 3.第二次補考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補考。
  4. 4.第二項規定補考之申請,應於接獲再鑑定測驗成績通知日起九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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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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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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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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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再鑑定測驗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