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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轉人員罹患疾病或身心狀況異常,經醫師判定不適宜擔任運轉操作工作時,其停止運轉操作工作、書面陳報及執照換發等作業,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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