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陳報主管機關,並繳還其執照: 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運轉職務,且經營者認定不再從事運轉操作。 二、離職。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