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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2.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二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燃料池之控制裝置。
  3. 前項所稱控制裝置,指能直接或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
  4. 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內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由運轉人員操作;間接影響核子反應器功率或反應度之裝置,或控制室外維持用過燃料池安全之裝置,應於運轉人員許可下操作。
  1. 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
  2.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用過燃料池吊運核子燃料時,除前項規定外,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至少一人,在現場監督相關作之執行。
  3.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
  1. 動力用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下列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測驗為基本原理筆試。 二、第二階段測驗為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2. 第一階段測驗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得報考第二階段測驗。但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第一階段之基本原理筆試測驗內容得併入第二階段之個廠特性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合併實施。
  3. 第一項測驗,主管機關得自行或指定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