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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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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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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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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1209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就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與訓練、地方主管機關所為整備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所作宣導等事項,未提供必要協助者之處罰。

(0921209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就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與訓練、地方主管機關所為整備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所作宣導等事項,未提供必要協助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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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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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0 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