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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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就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與訓練、地方主管機關所為整備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所作宣導等事項,未提供必要協助者之處罰。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就指定之機關辦理之編組與訓練、地方主管機關所為整備措施、各級主管機關所作宣導等事項,未提供必要協助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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