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並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演習有關之支出。 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 三、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指定之機關得依法編列預算,支應實施本法所定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劃、人員訓練等有關事項之費用。 第一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基金年度使用、應變作業經費提撥準備及其他相關需求因素定之。
立法理由一、緊急應變作業能否有效遂行,有賴於平時完善的準備及持續的演練、改進;因此,各級主管機關平時即應致力於措施規劃、設備精進提升、演練驗證及改善等作業,以提升整體緊急應變效能。基於造成損害者付費之精神,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用途。 三、第三項規定前項基金用途以外之作業經費,由各指定之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基金年度使用、應變作業經費提撥準備及其他相關需求因素,訂定每年收取之金額。 五、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免徵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緊急應變作業能否有效遂行,有賴於平時完善的準備及持續的演練、改進;因此,各級主管機關平時即應致力於措施規劃、設備精進提升、演練驗證及改善等作業,以提升整體緊急應變效能。基於造成損害者付費之精神,爰於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向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收取一定之金額,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之用途。 三、第三項規定前項基金用途以外之作業經費,由各指定之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四、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依基金年度使用、應變作業經費提撥準備及其他相關需求因素,訂定每年收取之金額。 五、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免徵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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