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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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
- 2.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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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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