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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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設施應設置反應器圍阻體及其輔助系統,防止放射性物質不經控制外釋至環境,並能確保於假想意外事故下,符合圍阻體之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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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應符合防止放射性物質外釋至環境之要求。例如,若有假想意外事故發生,應確保圍阻體及輔助系統能有效防止放射性物質外洩,以確保環境與公共安全。 Original source: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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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