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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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有二套獨立且不同原理之設計,其中一套系統應使用控制棒。
- 2.控制棒系統應有控制反應度變化之功能,於設備故障(例如控制棒卡住)時仍有適當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時,仍能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 3.另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於反應器計畫性或正常功率變動下(包括氙毒燃耗),具有控制反應度變化率之功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 4.其中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具有使反應器於冷爐狀況下維持於次臨界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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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