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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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有足夠之餘裕,確保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其組件材料所承受之應力仍於非脆性範圍,並使破裂快速惡化之機率降至最低。
- 2.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工作溫度及其他狀況對組件材料之影響。
- 3.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材料性質、輻射對材料性質之影響、穩態應力、暫態應力、殘留應力及缺陷尺寸等之不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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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