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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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 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系統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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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41條,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的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組件結構及密封的完整性,系統主動組件的功能及可用性,以及整體系統的可用性。此外,應在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的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的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的切換,以及相關系統的運轉。 相關範例: 根據法條,大氣淨化系統的設計應進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這可以包括組件的結構及密封完整性的測試,系統主動組件的功能及可用性的測試,以確保系統的正常運作。例如,如果一家核能廠的大氣淨化系統未能通過定期的壓力及功能測試,導致在意外情況下無法適當運作,這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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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