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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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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
  2. 2.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小組成員產生方式、任期及小組會議召開、決議方式等設置規定,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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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5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0950428 制定)

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行處置設施之選址工作。   前項選址小組成員人數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小組成員產生方式、任期及小組會議召開、決議方式等設置規定,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規定主辦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之代表,組成處置設施選址委員會,依本條例規定執行選址工作。   二、主辦機關對於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之代表,有一定人數之限制,固然考慮到專業性、安全性,惟若對於所聘任之學者專家,未規定其任期,對其會議之舉行與決議方式,亦未有相關規定,將使外界對選址工作之客觀性、公正性產生質疑,為減少外界之質疑,加強國會之監督,有關委員會之任務、任期、專家學者人數、會議之舉行與決議方式等,以法律授權主辦機關另訂組織規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三、為選址過程專業性之考量,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 核定名詞
(0950428 制定)

一、規定主辦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之代表,組成處置設施選址委員會,依本條例規定執行選址工作。   二、主辦機關對於學術或研究單位推派之代表,有一定人數之限制,固然考慮到專業性、安全性,惟若對於所聘任之學者專家,未規定其任期,對其會議之舉行與決議方式,亦未有相關規定,將使外界對選址工作之客觀性、公正性產生質疑,為減少外界之質疑,加強國會之監督,有關委員會之任務、任期、專家學者人數、會議之舉行與決議方式等,以法律授權主辦機關另訂組織規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三、為選址過程專業性之考量,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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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設處置設施場址選擇小組(以下簡稱選址小組),依本條例規定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