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4 條(調查之扣押)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2. 2.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34條規定,地方政府調查時對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扣押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

Q · 消保調查時政府可以扣押業者的東西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4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扣押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地方政府本身無直接扣押權,必須向檢察官聲請、由檢察官審查必要性後核發,但一旦核准,扣押要件、票證、清單與救濟管道全部適用刑事訴訟法規格。

白話解讀

調查一件有問題的商品,最怕什麼?怕業者把證據藏起來、銷毀、或搬走。這條就是給地方政府一個「踩煞車鍵」的權限:調查過程中如果看到某個東西可以當證據,他們可以請檢察官把它扣住,不讓業者處理掉。這條比你想的更像刑事案件:扣押的程序直接準用刑事訴訟法。為什麼這對消費者是好消息?因為這意味著在調查初期,關鍵證據不會因為業者警覺而消失。那批有問題的嬰兒食品、那台故障的健身器材、那份服務合約原本,都能被保全下來成為後續處分或訴訟的證據基礎。但這條也給業者一個訊息:一旦地方政府啟動調查,把證物藏起來不是「緩兵之計」,而是可能面對扣押甚至刑事追訴的行為。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34條為消保行政調查中的證據保全條款,賦予地方政府向檢察官聲請扣押「可為證據之物」的權限,並明定扣押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使行政調查與刑事級強制處分之間建立直接連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消保法的扣押跟警察辦刑案的扣押一樣嗎?

程序上幾乎一樣。本條第2項明寫「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扣押要件、票證、清單、執行方式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的規定,差別只在發動者是消保主管機關聲請,而非檢警主動偵查。對業者而言,處理態度要以刑事案件的規格準備。

Q2市府自己不能扣押嗎?一定要檢察官同意?

本條的設計就是地方政府聲請、檢察官核發。立法者把扣押這個強制處分的決定權放在檢察官,避免地方行政機關濫用。檢察官核發扣押票時會審查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這是業者對抗過度扣押的主要防線。

Q3業者收到調查通知能先下架商品嗎?

不建議。調查已經啟動後,把可能成為證據的商品移動、銷毀,不只是行政責任問題,還可能構成刑法的湮滅證據罪。維持現狀、委任律師才是降低風險的做法。

Q4對扣押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因扣押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業者得對扣押處分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準抗告,主張扣押範圍過大或程序有瑕疵。

Q5消保法第34條是什麼?

消保調查中地方政府向檢察官聲請扣押可為證據之物的條款,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

Q6什麼叫「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扣押的要件、票證、清單、執行與救濟,比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辦理,不另立一套程序。

Q7可為證據之物包含哪些?

依刑訴標準,可及於問題商品、帳冊、來源發票、電子紀錄甚至相關設備。

Q8消保法的扣押跟刑案扣押差在哪?

程序幾乎相同,差別在發動者是消保主管機關聲請、而非檢警主動偵查。

Q9業者收到消保調查通知怎麼辦?

維持現狀不要整理或下架 → 委任熟悉消保法與刑訴的律師 → 核對扣押票 → 評估準抗告。

Q10政府要扣押業者的東西要走什麼程序?

地方政府提出具體事證 → 向檢察官聲請 → 檢察官審查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核發扣押票執行。

Q11對扣押不服怎麼救濟?

依刑事訴訟法對扣押處分提起準抗告,主張範圍過大或程序瑕疵。

Q12消費者想促成扣押該怎麼做?

檢舉時具體指出證物可能被銷毀的風險(如業者清倉、搬遷、關店跡象),提高聲請急迫性。

🔒還有 10 題問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