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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34 條(調查之扣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押之。
  2.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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