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 第 33 條(調查進行方式)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2. 2.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33 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之虞時,地方政府應即調查,可查詢、命到場、命提證明、派員進場、就地抽樣,結果得公開。

Q · 買到有安全疑慮的商品,能要政府出面調查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只要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地方政府「應即進行調查」,不是「得」調查,沒有不查的裁量空間。調查方式包含查詢、通知到場、命業者提出無害證明、派員進場、就地抽樣五種,調查結果還得公開。一通檢舉電話就能轉動公權力。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每次新聞報導「某某食品驗出問題」「某某玩具含有毒物質」,後面幾乎都有一行小字寫「市府已介入調查」。你看過去以為是例行公事,其實那行字背後就是這條法律在運作。這條給了地方政府一把鑰匙:只要商品或服務有可能傷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他們「應該」(不是「可以」)主動進行調查,而且調查完之後可以公開結果。這對你的意義是什麼?當你買到有問題的東西、發現服務有安全疑慮,你不是只能自己找廠商吵架,你可以直接向當地消保官檢舉,啟動公權力調查。更關鍵的是,調查過程公務員可以進廠抽檢、調閱資料、通知到場說明。一個普通消費者做不到的事,透過這條,市府幫你做。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為地方主管機關消費調查權的發動規範,賦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主動調查的義務,並明定查詢、通知到場、命提證明、派員進場、就地抽樣五種調查手段,調查結果得對外公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消保官真的會理我的檢舉嗎?

本條用「應即進行調查」的強制性用語,只要檢舉符合「有損害之虞」門檻,主管機關沒有不調查的裁量空間。檢舉時寫明法律依據比籠統抱怨有效得多。

Q2市府調查跟消費爭議調解有什麼不同?

調解是兩造談賠償,結果只對個人有效;調查是公權力蒐證,可命業者改善、回收、停止提供,且結果得公開。兩者可並行。

Q3業者不配合調查會怎樣?

可能衍生行政罰鍰,情節嚴重得命停業;且不配合本身就是不利的間接證據,調查結論容易偏向消費者。

Q4消保法第33條是什麼?

地方主管機關的消費調查權,商品或服務有損害之虞時應即調查,是消費者啟動公權力介入的關鍵條款。

Q5什麼叫「有損害之虞」?

尚未實際出事,但客觀上存在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的風險即構成,不必等到真的有人受傷。

Q6第33條的五種調查方式是哪些?

查詢、通知到場陳述、命業者提出無害證明、派員進場調查、必要時就地抽樣檢驗。

Q7調查跟調解差在哪?

調查是公權力蒐證且結果得公開,調解是兩造私下談賠償,前者殺傷力遠大於後者。

Q8怎麼請市府依第33條調查商家?

保留證據後撥1950或向縣市消保官檢舉,明確引用消保法第33條請求啟動調查。

Q9檢舉要準備什麼資料?

商品本體、發票、包裝、照片、就醫紀錄,以及商品名稱、購買通路、發生時間等具體細節。

Q10業者收到調查通知該怎麼配合?

五種調查方式都要準備,確認調查人員出示證件,主動提出無損害證明,抽樣環節最好有法務在場。

Q11檢舉後多久會有結果?

本條為調查啟動條款無特定時效,依個案複雜度而定,可要求依第33條第1項後段公開結果。

Q12第33條調查 vs 消費爭議調解哪個有利?

想拿個人賠償走調解,想施壓業者改善走調查,兩者可並行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mediation
性質公權力蒐證(行政)兩造協商(民事)
效力範圍可及全體消費者(命改善/回收)僅個人賠償
結果公開得公開不公開
法條依據消保法第33條消保法第43條以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費者安全法 第38条(消費者事故等の調査)
🇰🇷 韓國소비자기본법 제78조(검사 및 자료제출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33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德國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ProdSG) § 26 ff.(Marktüberwachung)
🇫🇷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511-1 et s.(pouvoirs d'enquête de la DGCCRF)
🇺🇸 美國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15 U.S.C. §§ 2065–2076(CPSC inspection & investig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