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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35 條(主管機關辦理檢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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