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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42 條(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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