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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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