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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