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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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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調查,處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業者不配合消保主管機關調查會怎樣?

可罰3到30萬,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企業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6項、第33條或第38條所為之調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重點在「按次處罰」沒有總額上限,業者每拖一次、每拒絕一次都可再開一張罰單,直到願意配合為止。但若業者書面說明合理正當理由,並非當然構成規避。

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有種權力你可能不知道:可以直接上門查企業的合約版本、商品檢驗紀錄、客訴處理檔案。這不是搜索(搜索要法官同意),是行政調查權,依消保法第 17 條第 6 項、33 條、38 條而來。但如果業者想耍賴,把人關在門外、文件藏起來、推說「資料找不到」「承辦人出差」「請另約時間」,是不是就贏了?57 條告訴你不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就罰 3 到 30 萬,按次處罰沒上限。這條的功能很單純:讓 33 條、38 條、17 條第 6 項的調查權真的有牙齒。對消費者來說,這是隱形的助力,你投訴後主管機關上門調查,業者敢不配合,罰單就會一張接一張開到他願意配合為止。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為行政調查的執行擔保條款,規定企業經營者若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6項、第33條、第38條所為之調查,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立法目的在使消保法各項調查權於企業不配合時仍具強制力,避免實體罰則因無法蒐證而落空。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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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裡也是公司負責人,主管機關真的可以隨時上門嗎?

可以,但要在合理工作時間且為合法調查目的。稽查員應出示證件並說明調查依據。你有權要求看證件、要求書面記錄、全程錄影、要求律師到場、就調查範圍提出異議。內行人提示:拒絕配合會被罰,但「依法配合的同時保留權利」才是專業做法,直接拒絕和盲目全部給出去都是錯的。

Q2業者隱匿資料被發現會多嚴重?

第57條罰3到30萬按次計算只是表面。若隱匿的是危害消費者健康的資料,可能同時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刑法湮滅證據罪。實務上業者被認定故意隱匿後,主管機關態度會極為嚴格,後續案件都會被放大檢視。內行人提示:隱匿一次的代價遠不只那張罰單,而是上了主管機關的黑名單。

Q3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罰多少?

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無總額上限。

Q4什麼行為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

把人關在門外、文件藏匿、藉口承辦人出差、推說資料找不到要另約時間等拖延或不配合行為。

Q5第57條的調查權從哪裡來?

保障第17條第6項定型化契約查核、第33條商品服務調查、第38條必要措施三類調查權。

Q6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每經一次拒絕或拖延,主管機關即可再裁處一次,沒有次數與總額上限。

Q7業者收到消保調查通知怎麼配合?

書面回函確認受文、限期提供可即時取得資料、無法即時提供者書面說明預計時程並主動聯繫承辦人。

Q8消費者怎麼運用第57條加速處理投訴?

投訴後若業者拖延,可再行文主管機關,援引第57條請求對拒不配合的業者裁罰。

Q9對規避調查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罰鍰處分送達後30日內,可依訴願法第14條提起訴願。

Q10真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怎麼處理?

如颱風、火災、系統當機等,須書面舉證並提出延期申請,比拖延或裝死罰得輕得多。

Q11第57條和第58條差在哪?

第57條罰規避調查(3-30萬),第58條罰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38條所為命令(6萬起),態樣與罰度不同。

Q12行政調查和刑事搜索差在哪?

刑事搜索需法官核發搜索票,行政調查依法律授權即可,但企業仍可要求出示證件、就範圍提出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liantViolation
行為態樣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就部分資料延期當場拒絕、藉口承辦人不在、文件藏匿
法律評價不構成規避,無罰則構成規避、妨礙或拒絕,處3-30萬並按次罰
商業機密申請限制閱覽範圍逕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全部調查

Compliant

行為態樣
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後就部分資料延期
法律評價
不構成規避,無罰則
商業機密
申請限制閱覽範圍

Violation

行為態樣
當場拒絕、藉口承辦人不在、文件藏匿
法律評價
構成規避、妨礙或拒絕,處3-30萬並按次罰
商業機密
逕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全部調查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830111 制定)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拒絕、逃避或阻撓調查者之處罰。

(0911227 修正)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查核,企業經營者不予配合時並無處罰之規定,爰增列處罰之依據。   二、增列本條末句為「,並得連續處罰」,以加重罰則,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

(1040602 修正)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已移列為第十七條第六項,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0830111 制定)

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拒絕、逃避或阻撓調查者之處罰。

(0911227 修正)

一、主管機關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查核,企業經營者不予配合時並無處罰之規定,爰增列處罰之依據。   二、增列本條末句為「,並得連續處罰」,以加重罰則,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

(1040602 修正)

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已移列為第十七條第六項,爰配合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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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