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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消費者保護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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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消保法第 58 條規定,企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或第 38 條所為之回收、改善或停產命令者,處 6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被命令回收卻照賣,會怎樣?

違反回收命令照賣照出貨,6 到 150 萬按次重罰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企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或第 38 條所為之回收、改善、停產命令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且明定「並得按次處罰」。關鍵在「按次」二字:主管機關每次查獲仍違反就能重新開罰,無總額上限,實務上可累積至遠超回收成本的金額,這正是制度迫使企業立即全面配合的設計核心。

白話解讀

當主管機關發出限期回收命令、限期改善命令、停止生產命令,這已經不是「請你配合」,是「立刻照做」。商品被認定危害消費者,業者被命令必須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停止生產製造輸入經銷。這時候業者如果還在拖、還在賣、還在出貨、還在加工,就會撞上 58 條:6 萬到 150 萬罰鍰,按次處罰沒上限。這個金額是 57 條(規避調查)的兩倍起跳,上限直接是 5 倍。差別在哪?57 是調查階段不配合,58 是已經被認定有問題、命令已經下達、卻還抗命。法律對「明知故犯」的態度永遠比「不配合調查」嚴厲得多。歷史上多家黑心食品業者就是被這條罰到企業整個崩盤。

法律定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為行政罰條款,規範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 36 條或第 38 條所為之回收、改善、停止生產製造輸入經銷等命令時,應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確保針對危害消費者商品所下達之行政命令獲得貫徹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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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業者被罰 150 萬聽起來不多,為什麼這條這麼有威力?

150 萬是單次上限,58 條的殺傷力在『按次處罰』四個字。實務上有業者一個月被開十幾張罰單,累積上千萬,再加上銀行融資、政府標案、消費者信任全面崩盤,連鎖效應遠超罰鍰本身。

Q2我買到主管機關已經下架命令的商品還能退嗎?

可以,且業者必須無條件退費。這已是業者違反行政命令的延伸責任。留好原始包裝與購買日期證明,查清主管機關下架公告日期,購買日期晚於公告日期即為業者違反命令的鐵證,可同時向消保官投訴、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提起民事訴訟。

Q3消保法 58 條罰多少?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無累積總額上限。

Q4消保法 58 條是什麼?

規範企業違反主管機關回收、改善、停產命令的行政罰,是讓抗命成本高於配合成本的執法引擎。

Q5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每查獲一次仍違反命令即可重新開罰一次,逐次累積,無總額上限。

Q6什麼叫違反主管機關命令?

指主管機關依第 36 或 38 條下達限期回收、改善或停止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命令後,企業未於期限內完成或繼續違反。

Q7收到回收命令該怎麼做才不會被按次罰?

24 小時內啟動全面回收、通知所有通路同步下架、每日書面回報進度,把風險壓到單次裁罰。

Q8累積罰鍰怎麼算?

單次罰鍰(6 至 150 萬由主管機關裁量)× 查獲違反次數,按次計算無上限。

Q9消費者怎麼檢舉業者違反回收命令?

保留收據、商品與外包裝,記錄下架公告後仍購得的通路與時間,向主管機關通報業者違反 58 條。

Q10不服回收命令可以怎麼救濟?

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但須先執行命令並另聲請停止執行,否則罰鍰持續累積。

Q11消保法 58 條 vs 57 條差在哪?

57 條罰調查階段不配合(3-30 萬);58 條罰命令下達後抗命(6-150 萬),金額兩倍起跳。

Q12消保法 58 條 vs 食安法回收罰則哪個重?

食品案件依消保法第 61 條從重處罰,食安法第 52 條罰鍰通常更高,會優先適用特別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主務大臣の危害防止命令違反に対する罰則)
韓國제품안전기본법(리콜명령 등 행정명령 위반에 대한 벌칙)
中國产品质量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召回/停止生产命令违反的行政处罚)
德國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ProdSG) — Bußgeld bei Verstoß gegen behördliche Rückruf- oder Untersagungsanordnung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sanctions pour non-respect des mesures de rappel ou de retrait)
美國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19–20 — civil penalties for violating CPSC recall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30111 制定)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主管機關命令者之處罰。

(0911227 修正)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第十條自動回收之規定,係企業經營者之對己義務,其違反者,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尚無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爰將本條有關主管機關得依第十條處罰鍰之規定,予以刪除。

(1040602 修正)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0830111 制定)

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主管機關命令者之處罰。

(0911227 修正)

第十條自動回收之規定,係企業經營者之對己義務,其違反者,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尚無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爰將本條有關主管機關得依第十條處罰鍰之規定,予以刪除。

(1040602 修正)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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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保護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