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管理處掌理事項,俾作為推動業務之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明定管理處掌理事項,俾作為推動業務之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