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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職 稱│員 額│備 註│├─────┼────┼───────────────────┤│處長 │ (一)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副處長 │ (二)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課長 │ (二)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 │一 │ │├─────┼────┼───────────────────┤│正工程司 │九 │ │├─────┼────┼───────────────────┤│副工程司 │一三 │ │├─────┼────┼───────────────────┤│打撈隊隊長│ (一) │一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主任 │ (三) │一 公共工程所主任二人 (兼任) ,由本處││ │一 │ 高員級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二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兼任) ││ │ │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幫工程師 │二一 │ │├─────┼────┼───────────────────┤│工務員 │一五 │ │├─────┼────┼───────────────────┤│勞工安全管│一 │ ││理師 │ │ │├─────┼────┼───────────────────┤│勞工安全衛│ (五)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課員 │四 │ │├─────┼────┼───────────────────┤│材料管理員│一 │ │├─────┼────┼───────────────────┤│船長 │五 │內二人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輪機長 │五 │ │├─────┼────┼───────────────────┤│自航式挖泥│一 │ ││長 │ │ │├─────┼────┼───────────────────┤│自航式大副│一 │內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副出缺後改置。 │├─────┼────┼───────────────────┤│自航式大管│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輪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跨├───┼────┼───────────────────┤│員│技術類│一七 │一 繪圖員四人、監工員七人。 ││級│ │ │二 船副五人 (內二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 │ │ │ 置) 、管輪一人。 │├─┼───┼────┼───────────────────┤│佐│業務類│二 │書記二人。 ││級├───┼────┼───────────────────┤│ │技術類│二三 │正駕駛十人 (內三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後改││ │ │ │置) 、正司機一三人 (內五人俟留用正司機││ │ │ │出缺後改置) 。 │├─┼───┼────┼───────────────────┤│士│業務類│○ │ ││跨├───┼────┼───────────────────┤│佐│技術類│七二 │一 領班、副領班十五人。 ││級│ │ │二 挖泥長四人 (內一俟留用挖泥長出缺後││ │ │ │ 改置) 、副駕駛六人、副司機二人 (內││ │ │ │ 一人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副挖││ │ │ │ 泥長四人 (內三人俟留用副挖泥長出缺││ │ │ │ 後改置) 、事務員一人、挖泥員一人、││ │ │ │ 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八人 (內二人俟││ │ │ │ 留用小船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一││ │ │ │ 八人 (內五人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 、機工長一人 (內一人俟留用機工長││ │ │ │ 出缺後改置) 、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 │ │ │ 人 (內一人俟留用鉗工長出缺後改置) ││ │ │ │ 、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八人 (內四人││ │ │ │ 俟留用副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士│業務類│二七 │業務工二七人。 ││級├───┼────┼───────────────────┤│ │技術類│二六二 │技術工二六二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一二││ │ │ │○人 (內二十六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缺後改置) 。 │├─┼───┼────┼───────────────────┤│人│主任 │一 │ ││事├───┼────┼───────────────────┤│室│課員 │一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小計 │三 │ │├─┼───┼────┼───────────────────┤│會│會計主│一 │ ││計│任 │ │ ││室├───┼────┼───────────────────┤│ │課員 │二 │ ││ ├───┼────┼───────────────────┤│ │辦事員│二 │ ││ ├───┼────┼───────────────────┤│ │小計 │五 │ │├─┼───┼────┼───────────────────┤│政│主任 │一 │ ││風├───┼────┼───────────────────┤│室│課員 │一 │ ││ ├───┼────┼───────────────────┤│ │小計 │二 │ │├─┴───┼────┼───────────────────┤│合 計│四九五 │ ││ │ (一四)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訂定之。 ││ 三 現職船長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正駕駛三人││ 、正司機五人、挖泥長一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 、小船駕駛二人、水手長五人、機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副水手長四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六人,仍以原職稱││ 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自航式大副、船副││ 、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司機、副挖泥長、小船駕││ 駛、水手長、機工長、鉗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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