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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 異動日期:92 年 01 月 0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交通部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浚港課: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工程設計、審、發包、施工等事項。 三、打撈隊:清港、打撈、海底工程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均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二人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主任二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兼任) 、課員、材料管理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副領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事務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處設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辦理各項工程養護事宜,各置主任一人,並得於每一施工地點設立工務所,所屬人員均由本處暫行編制表內各級工程技術人員調兼。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職 稱│員 額│備 註│├─────┼────┼───────────────────┤│處長 │ (一)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副處長 │ (二) │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課長 │ (二) │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 │├─────┼────┼───────────────────┤│專員 │一 │ │├─────┼────┼───────────────────┤│正工程司 │九 │ │├─────┼────┼───────────────────┤│副工程司 │一三 │ │├─────┼────┼───────────────────┤│打撈隊隊長│ (一) │一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 │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主任 │ (三) │一 公共工程所主任二人 (兼任) ,由本處││ │一 │ 高員級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二 總務室主任一人。 ││ │ │三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一人 (兼任) ││ │ │ ,由正副工程司兼任。 │├─────┼────┼───────────────────┤│幫工程師 │二一 │ │├─────┼────┼───────────────────┤│工務員 │一五 │ │├─────┼────┼───────────────────┤│勞工安全管│一 │ ││理師 │ │ │├─────┼────┼───────────────────┤│勞工安全衛│ (五) │由員級以上資位並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生管理員 │ │訓練合格人員兼任。 │├─────┼────┼───────────────────┤│課員 │四 │ │├─────┼────┼───────────────────┤│材料管理員│一 │ │├─────┼────┼───────────────────┤│船長 │五 │內二人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輪機長 │五 │ │├─────┼────┼───────────────────┤│自航式挖泥│一 │ ││長 │ │ │├─────┼────┼───────────────────┤│自航式大副│一 │內一人俟留用自航式大副出缺後改置。 │├─────┼────┼───────────────────┤│自航式大管│一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輪 │ │ │├─┬───┼────┼───────────────────┤│佐│業務類│三 │辦事員三人。 ││跨├───┼────┼───────────────────┤│員│技術類│一七 │一 繪圖員四人、監工員七人。 ││級│ │ │二 船副五人 (內二人俟留用船副出缺後改││ │ │ │ 置) 、管輪一人。 │├─┼───┼────┼───────────────────┤│佐│業務類│二 │書記二人。 ││級├───┼────┼───────────────────┤│ │技術類│二三 │正駕駛十人 (內三人俟留用正駕駛出缺後改││ │ │ │置) 、正司機一三人 (內五人俟留用正司機││ │ │ │出缺後改置) 。 │├─┼───┼────┼───────────────────┤│士│業務類│○ │ ││跨├───┼────┼───────────────────┤│佐│技術類│七二 │一 領班、副領班十五人。 ││級│ │ │二 挖泥長四人 (內一俟留用挖泥長出缺後││ │ │ │ 改置) 、副駕駛六人、副司機二人 (內││ │ │ │ 一人俟留用副司機出缺後改置) 、副挖││ │ │ │ 泥長四人 (內三人俟留用副挖泥長出缺││ │ │ │ 後改置) 、事務員一人、挖泥員一人、││ │ │ │ 泥工長一人、小船駕駛八人 (內二人俟││ │ │ │ 留用小船駕駛出缺後改置) 、水手長一││ │ │ │ 八人 (內五人俟留用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 │ ) 、機工長一人 (內一人俟留用機工長││ │ │ │ 出缺後改置) 、電工長一人、鉗工長一││ │ │ │ 人 (內一人俟留用鉗工長出缺後改置) ││ │ │ │ 、舵工長一人、副水手長八人 (內四人││ │ │ │ 俟留用副水手長出缺後改置) 。 │├─┼───┼────┼───────────────────┤│士│業務類│二七 │業務工二七人。 ││級├───┼────┼───────────────────┤│ │技術類│二六二 │技術工二六二人 (內含各類船工 (匠) 一二││ │ │ │○人 (內二十六人俟留用各類船工 (匠) 出││ │ │ │缺後改置) 。 │├─┼───┼────┼───────────────────┤│人│主任 │一 │ ││事├───┼────┼───────────────────┤│室│課員 │一 │ ││ ├───┼────┼───────────────────┤│ │助理員│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小計 │三 │ │├─┼───┼────┼───────────────────┤│會│會計主│一 │ ││計│任 │ │ ││室├───┼────┼───────────────────┤│ │課員 │二 │ ││ ├───┼────┼───────────────────┤│ │辦事員│二 │ ││ ├───┼────┼───────────────────┤│ │小計 │五 │ │├─┼───┼────┼───────────────────┤│政│主任 │一 │ ││風├───┼────┼───────────────────┤│室│課員 │一 │ ││ ├───┼────┼───────────────────┤│ │小計 │二 │ │├─┴───┼────┼───────────────────┤│合 計│四九五 │ ││ │ (一四) │ │├─────┴────┴───────────────────┤│附註:一 本暫行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 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 訂定之。 ││ 三 現職船長二人、自航式大副一人、船副二人、正駕駛三人││ 、正司機五人、挖泥長一人、副司機三人、副挖泥長三人││ 、小船駕駛二人、水手長五人、機工長一人、鉗工長一人││ 、副水手長四人、各類船工 (匠) 二十六人,仍以原職稱││ 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船長、自航式大副、船副││ 、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司機、副挖泥長、小船駕││ 駛、水手長、機工長、鉗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 。 ││ 四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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