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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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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 2.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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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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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518 制定)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各分支機構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0930518 制定)

各分支機構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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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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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7 條規定:「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