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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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各分支機構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各分支機構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4 條條文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15 條條文
(0930518 制定)
各分支機構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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