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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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機場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靈活運用人力,提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新進從業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而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其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 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3 條條文
(0980612 制定)
一、為靈活運用人力,提昇企業經營自主權,第一項明定機場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新進從業人員,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而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其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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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