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 9 條(有功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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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負責防護人員防護得力著有功績者,得將其情形核敘事實,通知各該主管長官予以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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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對於負責防護人員防護得力著有功績者,得將其情形核敘事實,通知各該主管長官予以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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