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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10捕獲人犯給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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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負責防護人員或其他人員,發覺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並將人犯當場捕獲送經裁判確定者,其給獎辦法如左: 一、給予該實施捕獲之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獎金。 二、人贓並獲經裁判確定者,除給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獎金外,並加給所獲實物價值三成之獎金。 三、如係密告因而人贓並獲,經裁判確定者,密告人及實施捕獲人,得各領全部獎金之半數。 前項負責防護人員,除給予獎金外,並應通知各該主管長官依法予以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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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負責防護人員或其他人員,發覺竊盜或毀損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並將人犯當場捕獲送經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