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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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16條,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根據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該條法規的執行情形報告書和實際執行情形的審核程序是必要的,這些資料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後進行審核和核銷。例如,以上所提到的交通部90年度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條件審議作業規定即為其中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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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