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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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 (市) 由中央政府與縣 (市) 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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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眾運輸補貼辦法第18條,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時,經費的分擔比例有明確的規定。其中,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縣(市)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這些比例若有必要調整,則需報經行政院核准後方可進行。 相關範例:上訴人在稅捐稽徵法第21條所定核課期間內,發現上訴人有應補徵之營業稅額。根據法規,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有分擔的責任,並需要行政院核准後方可調整分擔比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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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