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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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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43 條要求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會計制度須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並報交通部核定。

Q · 鐵路說自己虧損要漲票價,那本帳是誰在管?

依鐵路法 43 條,會計制度須報交通部核定

依鐵路法第 43 條,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會計制度,必須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並報交通部核定,不能自己關起門來算。這代表票價成本、補貼金額、虧損認列都建立在一套被主管機關審過的帳上,是檢驗「虧損所以漲價」這類說法的源頭依據。

白話解讀

你買的那張火車票,價格不是台鐵或業者隨便喊的,背後有一本被交通部審過的會計帳在撐。這條規定強制所有鐵路(國營、地方營、民營)的會計制度都要依法令、會計規範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做,而且要報交通部核定,不能自己關起門來算。為什麼這跟你有關?因為運價(票價)能不能漲、政府要補貼多少錢、虧損到底是真虧還是帳做出來的,全都建立在這套被監督的帳上。當有人說「鐵路虧損所以要漲價」,這套核定過的會計制度,就是你檢驗這句話是真是假的源頭依據。沒有它,財務數字就是一個黑盒子。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43 條為鐵路財務監督的源頭性規範,要求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會計制度,皆須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並報交通部核定。其目的在於使運價、補貼與虧損的計算建立在可被檢驗的共同基準上,避免各鐵路自訂會計方法而失去可比性與可信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鐵路說自己虧損要漲票價,這個虧損數字可信嗎?

虧損是依本條報交通部核定的會計制度算出來的,理論上有規範可循、不能亂編。但依規範不等於對你最有利,成本分攤、折舊認列的方式仍有空間。真正的爭點通常不在虧多少,而在會計制度怎麼把共同成本分攤到客運、貨運與資產上。

Q2民營鐵路的會計跟一般公司有什麼不一樣?

民營鐵路既是公司要守商業會計法,又因受鐵路法監督,會計制度還要額外報交通部核定。等於同一套帳要過兩道關,財務透明度理論上高於一般私人公司,外部監督有正式的施力點。

Q3鐵路法第 43 條是什麼?

規定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會計制度都要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並報交通部核定,是鐵路財務監督的源頭規範。

Q4什麼叫會計制度報交通部核定?

事業的會計處理規則須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才能施行,等於在源頭堵住自己訂規則的空間。

Q5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是什麼?

會計界普遍接受的處理準則,作為財務報表編製的共同標準,讓不同事業的帳可以被比較。

Q6三類鐵路(國營/地方營/民營)會計依據一樣嗎?

普通法依據不同:國營依會計法、民營依商業會計法,但都要額外報交通部核定。

Q7怎麼查鐵路核定的會計制度?

透過政府資訊公開管道調閱經交通部核定的會計制度與財務報表,再比對成本與補貼計算。

Q8鐵路虧損數字怎麼檢驗?

鎖定客運、貨運與資產之間的共同成本分攤口徑,比對是否符合核定制度,這才是攻防焦點。

Q9發現會計口徑不符可以怎麼辦?

向交通部與審計機關檢舉,或於運價審議程序中提出異議。

Q10鐵路會計制度變更要做什麼?

擬訂或變更應於實施前報交通部核定,否則易被認定為規避監督。

Q11鐵路法 43 條 vs 商業會計法差在哪?

商業會計法是民營鐵路作為公司的普通法依據,鐵路法 43 條再加一層報交通部核定的特別監督。

Q12鐵路法 43 條 vs 會計法差在哪?

會計法是國營鐵路公務及公營事業會計的普通法,43 條是針對鐵路另設的核定要求。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461220 制定)

交通部應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各項情形,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須隨時指導改正。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準用國營鐵路會計之規定。

(0900508 修正)

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立法理由現行民營鐵路機構準用國營鐵路機構之會計制度,確有窒礙難行之處,鑑於現行商業與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對於民營鐵路機構已足以規範,另考量鐵路事業仍有其特殊性,爰予以修正之。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0461220 制定)

交通部應定期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工程、材料、營業運輸、會計財產實況及各項情形,必要時,得檢閱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須隨時指導改正。

(0670714 全文修正)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準用國營鐵路會計之規定。

(0900508 修正)

現行民營鐵路機構準用國營鐵路機構之會計制度,確有窒礙難行之處,鑑於現行商業與證券交易相關法規對於民營鐵路機構已足以規範,另考量鐵路事業仍有其特殊性,爰予以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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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43 條規定:「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