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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鐵路法 第 67-1 條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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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鐵路法第 67 條之 1 規定,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定合格、未領執照之人駕駛列車,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罰的是派任行為而非肇事結果。

Q · 鐵路公司讓沒駕照的人開火車會怎樣?

依鐵路法第 67 條之 1,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44 條之 1 準用)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處罰的是「派任」這個組織決策行為本身,只要把無照者放上駕駛座,違規即告成立,列車是否平安到站、是否肇事都不影響裁罰。駕駛個人另依第 67 條之 2 處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公司與個人分開承擔。

白話解讀

你每天通勤搭的那班車,從沒查過駕駛是誰、有沒有資格,因為法律早就把這道關卡交給鐵路公司守,而不是交給你。第六十七條之一講的不是駕駛本人,是「派人」的那家公司。只要鐵路機構(不管民營還是國營)讓一個沒通過檢定、沒領執照的人坐進駕駛室開列車,公司就要被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重點在於:這是對「組織決策」開罰,不是對「個人技術」開罰。換句話說,當人手不夠、班表開天窗,主管心一橫說「先讓他開一趟應該沒事」的那一刻,公司已經把自己暴露在六位數罰鍰底下,跟那一趟有沒有出事無關。讀懂這條,你會知道一場事故的責任鏈,從來不是只到方向盤前的那個人為止。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 67 條之 1 為行政罰則條文,規範鐵路機構(不分民營或國營)違反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及執照要求(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而派任無照人員駕駛列車時,應科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其規範客體為組織之派任決策,而非駕駛個人之技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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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派無照的人開車,乘客可以告公司嗎?

你不能直接「告」公司這條行政罰(那是鐵道局的職權),但你可以向鐵道局檢舉,由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之一裁罰公司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更實際的是:公司違反這條的事實,是你日後求償的有力證據。行政罰和你的民事賠償是兩條獨立的路,公司被罰不會分給你,但「公司被認定違法用人」會讓你的民事求償強很多。

Q2駕駛執照只是過期沒換,也算無照嗎?

執照失效或逾期未換,原則上就不符合「領有執照」的要件,公司讓他上線就有觸法風險。實務上要看是否在換證寬限或資格認定的灰色地帶。別賭「只是過期」,這條罰的門檻是「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有效執照」,公司內控如果連執照效期都沒在管,被查到很難辯。

Q3國營鐵路也會被罰嗎?還是公家機關有豁免?

會。條文白紙黑字寫「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沒有為公營單位留後門。國營機構違反一樣是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罰鍰。鐵道局對國營鐵路的安全監理是動真格的,這正是普悠瑪事故後強化行車安全人員把關的立法方向。

Q4鐵路法第 67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鐵路機構派任未經檢定合格、未領執照之人擔任列車駕駛,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的行政罰則,罰的是組織派任決策。

Q5什麼是「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的鐵路駕駛?

列車駕駛人員須通過主管機關檢定並領有有效執照(依第 34 條之 1),未具備即不得擔任駕駛。

Q6派任無照駕駛是罰公司還是罰駕駛?

兩者分開罰。第 67 條之 1 罰機構(30-150 萬),第 67 條之 2 罰駕駛個人(10-50 萬),同一事件各罰各的。

Q7國營鐵路也適用第 67 條之 1 嗎?

適用。條文明定「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公營單位無豁免,照罰 30 萬至 150 萬。

Q8鐵路公司派無照駕駛怎麼檢舉?

蒐集駕駛資格事證 → 向交通部鐵道局檢舉違反第 67 條之 1 → 由主管機關啟動行政裁罰。

Q9被裁罰 30 萬到 150 萬怎麼救濟?

對裁罰處分不服,得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釐清是制度性疏失或個案排班錯誤,並補正內控避免按次再罰。

Q10罰鍰金額怎麼認定(30 萬還是 150 萬)?

於 30 萬至 150 萬元法定區間內,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次數與內控狀況裁量。

Q11乘客如何證明事故駕駛無照?

透過鐵道局調查報告或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確認當班駕駛之檢定與執照效力。

Q12第 67 條之 1 vs 第 67 條之 2 差在哪?

67-1 罰派人的機構(30-150 萬),67-2 罰無照的駕駛個人(10-50 萬),可同時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67_1art_67_2
處罰對象鐵路機構(派任者)列車駕駛人員(個人)
罰鍰金額30 萬至 150 萬元10 萬至 50 萬元
規範行為派任無照者上線之組織決策個人無照擔任駕駛
可否併罰與第 67 條之 2 各罰各的與第 67 條之 1 各罰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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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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