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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鐵路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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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2. 2.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鐵路法第34條之1規定,列車駕駛人員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領照才能駕駛,鐵路機構也不得派任無照人員,違者駕駛與機構雙方均受罰。

Q · 技術很好但沒考到鐵道局執照,公司讓他開列車也不行嗎?

不行,開的駕駛和指派的鐵路機構都違規

依鐵路法第34條之1,列車駕駛人員必須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領得執照才能駕駛,技術好壞不是免責理由。更關鍵的是本條把責任綁兩端:無照者不得駕駛,鐵路機構也不得派任無照人員。一旦發生事故,當班駕駛有無有效執照常是判斷機構有無過失的核心證據。

白話解讀

開火車這件事,門檻比你以為的高。很多人直覺以為司機是鐵路公司內部訓練、公司說可以就可以的事。法律不這樣看。依這條,列車駕駛人員必須先經過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領到執照,才能上路駕駛。更狠的是它把責任綁了兩端:沒執照的人不能開,鐵路機構也不能派他去開。換句話說,就算一個老師傅技術再好,沒那張執照,他開是違規,公司指派他也是違規,兩邊一起踩線。檢定的細節、執照怎麼發、怎麼管,由主管機關另訂規則;而檢定業務還可以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這條是鐵路安全責任鏈的源頭。

法律定性

鐵路法第34條之1為鐵路行車安全的資格要件規範,要求列車駕駛人員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領照後始得駕駛,並同步禁止鐵路機構派任無照人員,構成駕駛資格的雙向責任設計;檢定、發照、管理細則由主管機關訂定,檢定業務並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技術很好但沒考照的老師傅,公司讓他開一天也不行嗎?

不行。鐵路法第34條之1講得很死:未經鐵道局檢定合格發照不得駕駛,鐵路機構也不得派任。技術好壞不是免責理由,沒那張執照,開的人和派的公司都違規。

Q2幫忙考照的單位一定是鐵道局嗎?

不一定。本條第三項允許鐵道局把檢定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責任與監督另有辦法規範。確認受委託單位是否在主管機關公告的合法名單內,避免拿到效力有問題的證照。

Q3鐵路法第34條之1規定什麼?

規定列車駕駛人員須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領照才能駕駛,鐵路機構不得派任無照人員,是鐵路安全責任鏈源頭。

Q4列車駕駛執照和一般職業資格差在哪?

它把責任綁兩端:不只駕駛要有照,連指派的機構派任無照人員都違規,責任延伸到指派者。

Q5什麼叫檢定業務委託辦理?

鐵道局得把檢定委由其他機關團體執行,受委託者資格與監督另訂辦法,效力仍來自鐵道局授權。

Q6鐵路法的列車駕駛和公路汽車駕駛資格差在哪?

公路駕照由公路主管機關核發;列車駕照由交通部鐵道局檢定發照,且明文禁止機構派任無照者。

Q7怎麼確認列車駕駛有沒有合格執照?

向交通部鐵道局或受委託檢定單位查證檢定紀錄與執照效期,事故時可透過警方或訴訟調閱。

Q8鐵路機構怎麼避免違法派任?

在排班系統設執照有效性自動檢核,於指派當下攔下無照或逾期人員,比事後被稽查抓到划算。

Q9鐵路事故受害者怎麼用這條主張機構過失?

保全車次與駕駛資訊,調閱當班駕駛執照與檢定紀錄,發現無照或逾期即為機構過失關鍵證據。

Q10被指違法派任的機構怎麼救濟?

盤點全體駕駛執照效期、停止無照排班、保存派任紀錄,受處分不服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Q11駕駛違規 vs 機構違法派任,誰責任重?

兩者各自獨立受罰;事故時機構派任無照常被坐實過失,民事賠償籌碼翻轉到受害方。

Q12阿里山、糖廠觀光小火車適用本條嗎?

屬鐵路法適用之列車駕駛即受本條規範,無照上路是違反鐵路法而非公司內規問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river_sideorg_side
規範對象列車駕駛人員本人鐵路機構(指派者)
禁止行為無照駕駛列車派任無照人員駕駛
免責空間技術再好亦不免責不得以缺人、經驗豐富為由派任
事故後果個人違規受罰違規受罰並坐實機構過失,加重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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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列車駕駛人員本人
禁止行為
無照駕駛列車
免責空間
技術再好亦不免責
事故後果
個人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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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鐵路機構(指派者)
禁止行為
派任無照人員駕駛
免責空間
不得以缺人、經驗豐富為由派任
事故後果
違規受罰並坐實機構過失,加重民事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動力車操縦者運転免許(鉄道営業法 + 動力車操縦者運転免許に関する省令)
韓國철도안전법 제10조(철도차량 운전면허)
中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依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德國Triebfahrzeugführerscheinverordnung (TfV),基於 EU-Richtlinie 2007/59/EG
法國Décret relatif à la licence de conducteur de train(transposant la directive 2007/59/CE)
美國49 CFR Part 240(FRA Locomotive Engineer Cert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50113 增訂)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監督民營鐵路機構對列車駕駛人員之專業訓練,爰增加有關民營鐵路駕駛人員之任用需經交通部檢定發照之規定。   三、參照日本國土交通省對鐵路駕駛人員進行考試,核發駕駛執照之制度,於第一項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應由鐵路機構施以專業訓練,經交通部檢定,並核發執照後始得派任。   四、為使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之證照制度更臻完善,有授權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進一步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爰訂定第二項。   五、為利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業務之進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並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明定得將交通部對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爰訂定第三項。

(1110527 修正)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09501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監督民營鐵路機構對列車駕駛人員之專業訓練,爰增加有關民營鐵路駕駛人員之任用需經交通部檢定發照之規定。   三、參照日本國土交通省對鐵路駕駛人員進行考試,核發駕駛執照之制度,於第一項規定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應由鐵路機構施以專業訓練,經交通部檢定,並核發執照後始得派任。   四、為使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之證照制度更臻完善,有授權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進一步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爰訂定第二項。   五、為利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業務之進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並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明定得將交通部對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以利執行,爰訂定第三項。

(1110527 修正)

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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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法第 34-1 條規定:「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鐵路法第 3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