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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2.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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