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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路線坡度變更時應依下列半徑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 (一)半徑八百公尺以下之曲線,其豎曲線半徑為四千公尺以上。 (二)半徑超過八百公尺之曲線,其豎曲線半徑為三千公尺以上。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應插入相當長度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
  2. 曲線坡度折減率: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為千分之六百/R。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側線得不予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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