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站內之正線坡度,在兩終端道岔間及列車停留區域內,應設在水平線上;但必要時,其坡度得予以放寬如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正線、側線為千分之三.五以下,新建之站場為千分之二以下;不摘掛車輛之正線,得增至千分之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增至千分之十五;但駝峰調車線或不停放車輛之側線,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如因應特殊情形且不摘掛車輛者,得限為千分之十二之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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