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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2.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
  3.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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