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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9 條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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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法條涉及道岔的建造規格,其中規定了輪緣槽的寬度和深度。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9 條,道岔的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時,輪緣槽的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則應為三十七公厘。而當軌距為七百六十二公厘時,輪緣槽的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則應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9 條的規定,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時,道岔的輪緣槽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且深度應為三十七公厘。這樣的設計規格有助於確保鐵路的安全運行和道岔的正常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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