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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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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