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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以上,乙級鐵路應用十號以上,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但正線情形特殊,有使用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者,應擬訂確保行車安全之保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採用之。
  2. 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3.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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