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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站內正線除旅客列車專用線外,有效長度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為三百至四百五十公尺,乙級鐵路為一百五十至三百公尺。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視實際需要訂之。
  2. 計畫車站佈置時,應顧及將來之發展,預為保留擴展用地,貨運終點站及聯運站之停車站,應預留調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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