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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32 條

  1. 1.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
  2. 2.旅客月台之長度,不得小於該站停靠最長旅客列車之長度(不含機車、煤水車)。
  3. 3.旅客月台之寬度,如供兩面使用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僅一面使用者,應在二公尺以上。
  4. 4.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排除前二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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