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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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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
  2. 2.旅客月台之長度,不得小於該站停靠最長旅客列車之長度(不含機車、煤水車)。
  3. 3.旅客月台之寬度,如供兩面使用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僅一面使用者,應在二公尺以上。
  4. 4.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排除前二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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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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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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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32 條規定:「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旅客月台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