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每一給水站應設置一具以上之水鶴,水鶴直徑視實際需要定之。
- 水鶴口之高度,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四公尺十公分。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至少須高出軌頂三公尺五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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