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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2. 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完工檢查無行車安全之虞者。完工檢查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 一、軌縫調整、曲線整正及砸道。 二、抽換軌枕、鋼軌或道碴。 三、抽換鋼軌或道岔配件。 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 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 六、電車線淨空調整。 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 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 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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