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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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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2. 2.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完工檢查無行車安全之虞者。完工檢查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 一、軌縫調整、曲線整正及砸道。 二、抽換軌枕、鋼軌或道碴。 三、抽換鋼軌或道岔配件。 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 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 六、電車線淨空調整。 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 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 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相關的紀錄或具體說明,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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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規定:「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