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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