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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 條
- 1.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 2.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 3.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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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6 條的相關法規和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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