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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2.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3.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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