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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6-1 條
- 1.鐵路機構應評估路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適當之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相關評估文件及檢測紀錄應妥為保存,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 2.鐵路機構應就前項規定事項訂定具體規範,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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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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