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法規來看,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71條的規定,軌道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總檢查。這項檢查的範疇包括軌道的養護狀況、現況以及養護作業方法,並且檢查計分及獎懲的標準由鐵路機構來訂定。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軌道的安全,並且要求鐵路機構定期進行總檢查,以確保軌道的良好狀況。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高列車運行的安全性,同時也保證了旅客和貨物的安全。 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根據台灣鐵路公司的相關報告顯示,他們每年都會進行軌道的一次總檢查,以確保軌道的安全狀況。這些檢查結果將成為評估鐵路機構績效、訂定檢查計分和獎懲標準的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