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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車線設備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查驗。 一、新設及更換之電車線,自開始使用滿三個月之第一年內。 二、開關系統開始使用後每滿兩年。 三、依施行巡視、滑行觀察及試驗運轉之檢查紀錄認為有澈底查驗之必要者。
  2.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應立即施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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