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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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