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根據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93條,任何新設、改造、修復或經停用再度使用的號誌裝置,在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否則不得使用。同時,如果號誌裝置因災害或交通事故而損壞,也必須在功能良好之前才能恢復使用。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座鐵路平交道的號誌因交通事故而損壞,根據該法規,修復後必須經過檢查確認功能良好才能再度使用,以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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