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92 條
號誌裝置主要部分之定期檢查期限規定如下: 一、閉塞裝置、號誌機、機械聯鎖裝置,彈簧轉轍器,軌道電路裝置,各式電源裝置及各式電池每一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二、轉轍裝置,閘柄集中裝置,鐵管裝置及平交道防護裝置,每二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三、電氣聯鎖裝置,各種號誌標誌及號訊裝置,每三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四、中央號誌控制、繼電器、電纜每年至少施行一次。 五、其他號誌裝置之檢查、依其構造情形比照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92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