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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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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准。
  2. 2.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二、民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
  3. 3.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立案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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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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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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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9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