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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鐵路之興建,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之。申請民營鐵路之興建,應由公司或公司發起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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