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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說明事項如下: 一、申請書: (一)申請人及其資格文件。 (二)申請事由。 (三)計畫時程。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四)經濟效益評估。 (五)環境影響評估。 三、路線預測圖及規劃說明: (一)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二)路線及場、站規劃。 (三)機電系統。 (四)運轉規劃。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一)興建成本。 (二)增置、重置成本。 五、損益估計表: (一)財務假設基礎。 (二)營業收入。 (三)營業成本及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應包括興建所需經費及其來源(含資本總額)、用途、方式及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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