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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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財物毀損、喪失,應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其賠償金額如下: 一、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依民法及其契約規定賠償。 二、旅客未託運之隨身攜帶物品,除依規定免費之兒童不予賠償外,每一旅客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非運送財物,由雙方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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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